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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研究 |  新能源建设项目法律实务系列(五):施工单位Q&A(中)


本文立足施工单位视角,以Q&A形式梳理新能源建设项目法律实务的核心知识点,供从业人员参考。


Q6

合同约定按照单位装机容量单价并结合实际装机容量的方式计价,即合同结算价款=单位装机容量单价(元/瓦)*最终实际建成容量(瓦),如中途出现项目烂尾、停建时,结算价款如何确定?


A


由于建设单位投资新能源建设项目是以成果为导向的,因此新能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往往会采用按单位装机容量单价并结合实际装机容量的计价模式,当出现项目烂尾、停建、指标调整、并网消纳受限等因素,导致实际装机容量指标无法实现时,由此并发结算难题。此时,建设单位一方往往会提出按照已施工且合格的工程实体“据实结算”,甚至会主张因结算条件不成就、拒绝结算;而施工单位一方则会认为如果机械地按物化工程的实物价值进行结算,对其是不公平的。自此,双方各自站在自身的立场上,陷入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僵局。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处理的第一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合同中双方对于此类情形下的结算方式有约定的,遵循双方约定处理。其次,单位装机容量计价模式属于项目完整竣工条件下的结算规则,如果项目因业主资金断链、用地手续违法、电网指标撤销等原因中途停建、烂尾,发生施工单位中途退场的,在双方无专门停工结算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应结合合同解除后责任认定规则、项目完成情况、工序成本结构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综合认定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若项目部分区域已完整完工、设备安装到位,形成可计量的实际装机容量,且综合单价可拆分土建、安装、调试、服务明细,则可以采用扣减法,即扣减未施工工序对应的费用后,按已完工合格装机规模确认工程结算价款。若项目大部分为土建半成品、工序未完成、无法形成有效装机容量,则可以采用比例折算法,即通过司法鉴定,按照定额或者清单同一计价口径确定已完工程量占整体工程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按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完整竣工条件的结算价款来确定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Q7

合同约定以并网发电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由于业主并网审批滞后导致长期无法并网,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A


工程竣工日期关系到结算条件是否成就及质保期起算等核心权利义务,是争议频发的热区域。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中,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以并网发电之日作为工程竣工日期”的条款。该条款在双方正常履约、共同协同完成并网的情形下,并无争议。但若出现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及规范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具备并网物理条件,仅因业主单方原因,包括用地手续缺失、林草审批未办结、电网接入批复及消纳指标落地滞后、业主怠于推进并网流程等专属业主义务范畴的障碍,导致项目长期无法并网。此时,从施工单位角度,其主要合同义务基本完成,并受限于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导致结算、质保等工作受阻,影响其资金回笼并将额外增加其施工成本;而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其投资项目目的是通过并网发电产生经济效益,在其目的未实现前,不想支付“工程对价款”。


笔者认为,虽然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验收程序上,相较于一般的工程项目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但是有关新能源项目的竣工日期的认定,还是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拟制成就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竣工日期争议裁判规则。因此,在工程实体已完工且达到验收/并网条件但长期无法并网系业主并网审批滞后所致的情形下,应突破题述约定条款字面含义的限制,可以认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实质具备验收/并网条件后提请建设单位验收/并网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然而实务中的难点在于,施工单位如何证明工程具备验收/并网条件且并网滞后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为此,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完工报验资料、工程移交凭证、设备调试合格记录等证明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文件,同时固定催告业主完善并网审批、推进并网工作的往来函件、电网及行政部门审批滞后等证明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Q8

风电、光伏项目未经验收但已经并网发电,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业主已经将工程擅自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A


此问题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拟制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有部分人认为风电、光伏项目已并网发电,即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当然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笔者认为,不能当然地、简单地以并网发电作为“业主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定事由,直接推定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文件,风光电新能源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有别于传统的房屋市政工程,一般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启动验收、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程序。新能源项目并网发电行为既有可能是正式移交占有后的常态化的投产运营行为,也可能是试运行、政策抢装、合规调试等特殊情形下的程序性行为,对此应持审慎、区分认定,不存在绝对推定规则。即便项目并网发电,若工程存在未完工工序、施工瑕疵、未移交竣工资料、未完成试运行考核等问题,业主仍可依法、依约提出质量抗辩与验收异议。综上,施工单位不得以并网发电为唯一、绝对依据主张拟制竣工,仅在举证证实业主完成移交占有、常态化运营投产、实际接管工程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未验先用的竣工拟制规则,进而主张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Q9

光伏组件、钢材、水泥、电缆主材价格短期内暴涨,固定单价合同没有设置调价条款,施工单位能否依据情势变更规则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A


实践中,司法裁判区分常规商业价格波动与异常剧烈涨价,二者适用不同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有严格的适用门槛。如果主材价格涨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属于行业长期存在的可预见商业风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调价请求,固定单价合同下成本上涨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如果钢材、光伏组件、电缆等核心材料短期涨幅超过百分之三十,叠加全球供应链断供、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等宏观条件变化,导致原材料紧缺,该类价格波动属于签约时双方无法预见、不属于行业固有商业风险,如若继续按照原固定单价履行合同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此种情形下,施工单位可以先书面向业主提出调价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约定单价,调整材料价差。实践中,想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同步留存完整佐证材料,包含项目签约当期市场材料报价单、涨价后钢厂/组件厂商供货合同、发改委行业价格预警文件、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走势图等等,证明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正常市场预期。实务操作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后,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发送成本上涨专项说明,附全套价格证明材料,正式申请调整分项单价,留存全部沟通函件,同时避免采取直接停工等过激措施。


Q10

新能源项目现场口头变更、临时增项极多,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又不配合出具书面签证,在此种情形下,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


针对合同约定、图纸范围外的变更工程,先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变更指令,然后再依指令施工是第一守则。但,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市场地位,常常也会面临“形势比人强”的时候。针对风光电项目现场指令多、签证滞后的行业现状,施工单位要建立固定签证变更证据的标准化流程,分四步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一,收到监理、总包现场口头变更指令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书面工作联系单,清晰写明变更事由、新增施工内容、增加工程量、预估造价、所需顺延工期等内容和签证请求,采用 EMS、企业微信带已读回执、项目专用邮箱等方式发送,完整留存送达截图、快递签收记录,杜绝仅口头沟通、不留书面文件;第二,签证变更施工全过程,需同步拍摄不间断视频、分点位现场照片,标注拍摄日期、施工位置、变更施工内容,监理、总包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的,同步录制沟通视频,固定现场增项施工事实;第三,每月申报进度款时,单独附表列明当月所有口头变更、现场增项工程量,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保留动态跟踪轨迹;第四,项目分部验收、并网验收前,统一汇总全部未盖章口头签证变更,制作《工程签证变更汇总确认单》,逐项列明增项内容、工程量、对应价款,主动对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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