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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研究 | 新能源建设项目法律实务系列(七):发电量损失索赔的攻与防(上)

简言之,发电量损失即为应发电量和实发电量的差额损失。新能源项目投资以结果为导向,发电量是判断新能源项目投资成败的风向标,因此发电量损失是新能源项目合同纠纷中发承包双方攻防博弈最激烈的地方之一。发电量损失索赔和应诉,涉及到法律、行业政策、专业技术等多重因素,司法实践中暂无成熟且明晰的判断标准和攻防路数。本文拟从发电量损失的属性、常见类型及计算方法等维度,试图梳理和总结发电量损失索赔的基础思维和方法论。




一、发电量损失的本质

1.可得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法律概念


可得利益(亦称“履行利益”),是指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项下,但由于发生履行障碍而未履行完毕,假设合同完全如约履行,守约方本可以获得的净利益。保护该利益的目标,是让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完毕的状态。其制度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信赖利益(亦称“消极利益”),是指当事人因合理信赖合同成立、生效、能够正常履行,支出缔约、履约成本,因缔约过失、合同无效、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保护该利益的目标,是让当事人回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其制度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综上,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分别对应“履行利益”与“消极利益”的两类核心保护范畴:前者以合同有效并假设按约履行为前提,补偿因违约未取得的未来净收益,其认定受可预见、减损与损益相抵等规则约束;后者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旨在填补因合理信赖而发生的既有直接损失与在严格限制下的机会损失,使当事人回到缔约前状态,受过错责任、损失填补规则约束。两者在适用前提、保护目的、损失范围与计算边界上存在系统性差异。


2.发电量损失的法律属性


前述所及,可得利益是以合同有效作为前提的,如若合同无效时,一方当事人仅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另一方追究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因此实践中,对于发电量损失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结合上述规定中的论述,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发电量损失显然是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损失,本质上应属于因一方过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一般倾向地认为发电量损失索赔缺乏请求权基础,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二、 发电量损失索赔的常见情形

笔者认为,根据发电量损失发生的诱因,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的常见情形如下:


1.工期延误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工期延误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是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司法实践中最为高发的损失类型,该类损失本质属于项目未能按期实现并网发电所产生的损失,索赔成立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区分工期延误的可归责主体。新能源 EPC 合同项下,造成工期延误的诱因较为多元,根据工期延误的成因体系,可将延误事由划分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双方混合过错、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五大类别。


在实务裁判层面,法院并不会直接以理论发电量作为损失计算依据,需要索赔方完成完整的举证链条,一方面要厘清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剔除天气、地质灾害、政策管控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因素,区分多方混合过错下的责任比例;另一方面发电量损失的核算不能简单套用可研报告理论发电量,需要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历史光照小时数、风资源数据、弃光弃风比例、上网电价、运维成本等要素予以扣减,扣除项目运营阶段本应支出的运维、耗材、税费等成本后,才是实际可得发电收益。同时应当注意,若合同已经专门设置工期违约金条款,部分裁判观点会秉持损失填补原则,审查发电量损失与工期违约金是否存在重复赔偿,避免守约方就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补偿。


2.发电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发电设备质量瑕疵引发的发电量损失,主要因光伏组件、风机主机、逆变器、箱变等核心设备存在出厂缺陷、参数不达标、衰减率超标或运行故障,导致电站实际发电能力低于合同约定标准,进而形成持续性或阶段性发电量缺口。该类纠纷适用于质量违约责任体系,归责核心在于区分设备性能不足的真实成因,司法实践不单纯以“发电量不达标”反向推定设备质量不合格,而是严格审查因果关系闭环。设备本身制造缺陷、参数偏离合同保证值、设备性能衰减率超出行业合理区间的,属于设备供方或EPC总包方的质量责任范畴;而后期运维不当、组件污秽遮挡、外力损坏、电网波动、自然损耗及气象波动导致的发电量偏差,则不属于设备质量责任,不应纳入设备质量损失赔偿范围。


从裁判规则与损失核算层面,该类争议高度依赖技术事实查明,通常需通过专业司法鉴定区分质量责任与外部干扰因素。对于设备突发性故障、停机检修造成的阶段性发电量损失,责任方需承担停机周期内的实际发电收益差额;对于设备性能系统性不达标、长期衰减率超标造成的持续性发电量减损,法院可结合剩余运营年限、年均发电差值核定长期损失,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单就已运营年限内发生的发电量损失作出裁判,对于剩余运营年限的发电量损失暂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在该等损失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当然,法律同时双向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一方面承包人或设备厂商需对设备固有质量缺陷承担质保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业主方需举证证明设备瑕疵真实存在、发电量缺口与设备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尽到合理运维、及时报修、减损止损义务。对于业主怠于运维、违规操作、拖延整改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裁判机关依法驳回超额索赔主张,实现过错与责任对等。


3.发电量考核不达标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发电量考核条款是新能源项目EPC合同特有的商事风险配置机制,区别于传统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通过约定并网后一定考核周期内的基准发电量,将电站实际运营发电效能纳入承包人的履约评价体系,考核不达标产生的发电量缺口损失,属于典型的约定违约责任范畴。该类条款系商事主体基于项目收益预期自主作出的风险安排,司法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会认可考核条款的约束力。考核基准一般以可研报告测算值、项目资源禀赋数据、行业标准参数为依据,考核周期通常为并网后十二个月或首完整运营年,同时合同普遍预设极端天气、电网限电、政策调整等免责扣减情形。


司法审理过程中,通常不会机械地依据数值差额直接判令赔付,通常会对发电量考核违约采取“客观修正、过错匹配、合理调减”的审查标准。法院一般会借助司法鉴定程序,对考核数据进行客观修正,剔除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外部因素,包括区域气象条件显著偏离可研数据、电网调度限发、弃风弃光、业主后期运维管理不当、业主单方变更设备及设计方案等情形,该部分发电量偏差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其次,司法审查违约金的合理性,若合同约定的考核赔付标准显著高于实际发电损失,当事人申请司法调减的,法院可考虑依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行业利润等予以合理调整。


4.项目收购后未达发电量业绩承诺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


项目收购项下发电量业绩承诺纠纷,属于商事并购法律关系,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权利义务依赖于收购协议、业绩补偿条款调整。交易双方通常在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中,由转让方针对标的电站未来一定运营周期的发电量作出业绩承诺,约定实际发电量未达承诺数值时,通过现金补偿、价款扣减或股权补偿等方式弥补发电量缺口损失。该类纠纷的归责核心,在于精准切割“收购前存量缺陷风险”与“收购后运营风险”,收购完成前的设备隐患、施工遗留问题、前期手续瑕疵、固有资源测算偏差,属于转让方应当承担的业绩风险;收购完成后的运维管理、设备检修、运营策略、后期改造、市场政策变化等风险,原则上由收购方自行承担。


司法裁判对并购发电量业绩补偿纠纷秉持严格契约信守原则,尊重商事交易的风险自治约定。首先,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条款界定责任范围,对于协议明确约定的电网限电、不可抗力、收购方运维不当、第三方侵权等免责情形,即便发电量未达标,亦免除转让方补偿责任。其次,损失核算秉持客观公允标准,不以理论发电量缺口直接计算赔偿金额,而是结合实际上网电量、电价政策、补贴变动、运营成本及税费据实核定真实收益差额。同时法律双向约束双方义务,收购方负有勤勉运维、及时检修、减损止损的合同义务,因收购方疏于管理、恶意放任设备故障、不当改造电站导致发电量下滑的,扩大部分损失无权主张补偿;转让方需对签约时已知的项目固有瑕疵、虚假资源数据、隐瞒缺陷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最终依据合同约定与因果关系比例划分双方责任。


5.与发电量相关的其他索赔


除了上述典型的发电量损失索赔类型外,常见的还包括补贴灭失或退坡损失、电价优惠、绿证交易收益损失等与发电量相关的衍生收益损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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