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23)苏0312执9号案件评析捐赠人的撤销权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9日,网易新闻公众号转发了一篇题为《90后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报道。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某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人签署捐赠协议,由吴某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2022年7月22日,因吴某未履行上述捐赠承诺,基金会向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后,吴某支付部分捐赠金额200万元。2023年1月,基金会以《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2月,“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
2023年3月15日,吴某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公开回应“向母校捐款1100万元未兑现”一事,表示将尽快把捐赠款落实到位。
由于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了此案的庭审直播画面,从而引起了各媒体的极大的兴趣,而网民的议论主要形成了以下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吴某自作自受,自已吹牛把自己吹成“老赖”了,不沽名钓誉就不会有如今的尴尬。基金会起诉是对“诈捐”的警示,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理手段 ……
另一种观点认为: 母校的格局也太小了,应当抱着捐了最好,表示感谢!不捐也不要讨要,以免伤了感情,母校打官司要校友讨钱,还配得上母校的“母”字母吗? ……
笔者认为。情要讲,法要讲。但讲情先讲法,情法需兼顾。先理性地说法,把法说透、说全、说明白,再感性地说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避免这种尴尬情况的再次发生,母校与校友的感情才会源远流长 。
本文就主要对上述案件的法理进行简要分析,通过对捐赠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捐赠人不同阶段的撤销权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捐赠人承诺捐赠但未转移所有权时
(一)原则上可撤销
1、法律具体规定
捐赠通常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赠与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前,捐赠人均可撤销捐赠 。
2、法理简要分析
基于捐赠行为的互助性质,为维护捐赠人的权益,在诚信与公平之间进行平衡, 一般捐赠行为下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也因此,赋予了捐赠人反悔的权利,即捐赠财产未转移所有权前,捐赠人享有撤销权。
(二)不可撤销的情形
1、法律具体规定
对于捐赠人的撤销权也存在例外,如果捐赠合同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或者承诺捐赠的信息已经通过媒体公开过了;则无撤销权。 对上述几项,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受赠人甚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2、法理简要分析
鉴于上述情况公益性、慈善性捐赠的特殊性和公信力, 此时捐赠行为下签订合同为诺成合同 。捐赠人不仅无权撤销,还有保护该标的物的义务。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受赠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结合本案,吴某对于母校的捐赠系为促进母校教育事业发展,显然具有公益性、慈善性。在其已通过媒体公开承诺的情况下,吴某已无权对其捐赠行为撤销。同时,在其通过公开签订捐赠协议的行为得到广泛社会认可和良好声誉后,又拒绝履行其捐赠承诺,显然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不仅对母校不公平,对其他校友也不公平的,更会严重挫伤校友基金会的公信力。
(三)“不可撤销情形”之例外
1、法律具体规定
那么在符合上述不可撤销情形下,捐赠人必须履行其捐赠义务吗?也并非如此。基于对捐赠人的基本保护, 若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则在向受赠人(或其他相关部门)说明清楚并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
2、法理简要分析
上述情形已不是“有钱不捐”而是“无钱可捐”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已出现客观不能的情况,此时,应该更多的考量的是情义和现实了,若再要捐赠人履行继续履行捐赠义务则不免显的强人所难,于情不合。
本案中,吴某称在兑现捐赠前出出现“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造成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该说法正是希望通过客观不能下的任意撤销权免除其义务。对于捐赠者的上述说法,显然需要其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还需要注意经济状况恶化的程度,必须到影响捐赠人正常生产生活。
但是, 请大家注意,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则抗辩理由对被生效的调解协议所复盖,现在吴某不是履行捐赠承诺的义务而履行法律生效调解协议的义务,因此,就会出现了吴某承诺捐款1100万,现在却为了脱掉“老赖”这项帽子,至少要付1300万以上才有可能 。
二、捐赠财产已转移所有权时
(一)原则上不可撤销
1、法律具体规定
当捐赠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 此时捐赠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则上,捐赠人无权撤销 。
这种所有权转移可简单分为动产转移和不动产转移。其中,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而不动产通常需要登记转移。
例如:若某开发商想赠予某著名雕塑家一幢别墅作为其工作室,即便该开发商已将该幢别墅交付给雕塑家使用了,只要未变更登记,所有权还是尚未转移,此时,开发商原则仍有撤销权,即有权要回别墅。反之,若该著名雕塑家承诺要捐赠一组雕塑给该开发商,当这组雕塑已经交到该开发商手时,这组雕塑的所有权已属于该开发商了,此时,雕塑家原则没有撤销权,即无权要回雕塑。
2、法理简要分析
如果说捐赠人尚未实际交付前的撤销权指向“诺而不捐”的债权问题。在这上述阶段,由于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属受赠人,其撤销权的本质是“要回捐赠标的物”。 严格而言,这是一个所有权“回转”的物权问题 。
人们通常会说:“不给也就算了,要回去好像是太过份了”,显然这阶段的撤销权比前一阶段更损害受赠者利益和捐赠行为本身的公信力。故一般而言,这一阶段捐赠人无权撤销。
(二)可撤销情形
1、法律具体规定
当然,法律 为了保护捐赠人利益,培育社会捐赠意识,增强人文精神,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情形 。
若当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捐赠合同约定义务的。捐赠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捐赠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半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的,还可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2、法理简要分析
若没有自愿捐赠的承诺,捐赠人是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将自已名下财产无偿赠于受赠人的,“捐完全是情份”,捐赠人出于善意和朴素的道德和人性进行捐赠,若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利益等, 允许一定条件下所有权的回转也是完全是出于公平合理符合人性的 。
但是,又因为这必尽涉及到物权,所以,要求相当严格。不仅要有实体上的条件,还设定了除斥期。上文提及的“一年”、“半年”均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后一定期限不主张权利而权利消灭的制度。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捐赠人撤销权,又设立除斥期间也是法律出于平衡捐赠人利益和物权稳定性关系的考虑。
综上所述, 在承诺捐赠但未转移所有权这一阶段,捐赠人的撤销权是从“可以撤销”→“不可撤销”→“可以撤销”之间变化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原则上“可以撤销”,“不可撤销”为例外,最后又以一种特殊情形再次回归“可以撤销” 。
在捐赠财产已转移所有权之后,捐赠人的撤销权是从“不可撤销”→“可撤销”之间变化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原则上“不可以撤销”,“可撤销”为例外,并且对该例外的“可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存活期” 。
法律在规定捐赠人的撤销权时,既要考虑捐赠人的好心善意和朴素,也要考虑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既要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社会公信力和受赠人的感受;既要考虑未交付之前的债权属性,更要兼顾交付之后的物权“回转”的难度;既要考虑捐赠合同相对方的公平,也要兼顾对第三人的公平……总之,既讲法,也讲情,法中有情,情合法理 。
法律对于捐赠撤销权的考量和平衡是多么动态富有层次,充满人情又拒绝教条呀! 笔者以下(图一)归纳了具体条款的内容。
三、捐赠建议
笔者作为对基金会工作有一定实际经验,且也曾向母校上海大学教育基金会略显绵薄之力的律师,根据自身专业和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以供参考:
1、捐赠人尽量理性捐赠,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捐赠,捐赠财产尽可能一次到位。如出现特殊情况无法“一步到位”,也尽量在短时间内分期捐赠,避免时间过长出现不可预见事件。
2、受赠人在欢迎鼓励捐赠的同时,作出一定理性的提示和提醒也很有必要。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捐赠,尽可能对捐赠人财力进行评估,既为关心维护捐赠人的正常生活生产,也为防止本案尴尬情况的再现。
3、捐赠人应理清公司财产和私人资产的区分。如以公司名义捐赠的,应符合公司相关章程规定。如以个人名义捐赠的,也应注意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即原则上需要配偶的同意。
4、如希望捐赠争议低调解决,可约定以仲裁方式为捐赠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5、基金会应当深入理解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撤销权的逻辑及运用了然于胸(见图二),必要时可对潜在捐赠人员进行相应普法宣传。
本文中, 笔者的观点和论据等并非一定正确,肯定不够全面,如存有疏漏谬误或无法适用实务操作,也恳请诸君不吝斧正。尤其捐赠建议更是一面之词,仅供参考而已 。
结语
其实,吴某与母校不应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的,校友和母校和校友就像母亲和孩子一样,这层关系永远割舍不了的,孩子孝敬母亲,不仅应该而且应当予肯定和表扬。可能在孝敬母亲的过程未称母亲的心,有一些小误解,母亲啰嗦两句,甚至打几下,又如何呢?而母亲也应多为孩子想想,孩子在外不容易,宽容一点,理解一点,说说开,还是一家人。
理性是科学的前提,也是爱的前提,让我们理性地去表达爱,去追求美吧!
法律条款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张正勤简历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国资深造价工程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上海委员会社科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大学兼职教授
上海大学法律顾问
主要著作
1、《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3、《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2011年度中国建筑出版社优秀图书奖、2012年评选的第三届中国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
4、《与工程造价咨询业有关合同要点解答》
5、《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6、《新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效诠解和应用》
7、《PPP项目法律实务解读》
8、《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9、《张正勤律师谈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1》
10、《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
11、《整体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适用要点》
12、《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解及实操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