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审慎、诚信

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业务 的痛点及解决方案(一)

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碰到的痛点之一,结算审核耗费了很多人力物力,最终因委托方和施工单位不能达成一致,不在三方确认单上盖章,导致不能出具审价报告,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收不到审价费。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解决方案供读者参考讨论。

一、造价咨询合同的主体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甲方称为委托人,乙方称为咨询人。《示范文本》1.1.3约定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在示范文本中还定义了“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与审价业务相关的最重要的第三人是结算的编制人,通常是施工单位。

二、审价业务咨询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以及收费标准

示范文本在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中约定了竣工结算审核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服务范围只是勾选项,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的约定。本文基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2005年12月20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下称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有两个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2、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这两个附件对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收费标准规定工程造价审核的服务范围有:

(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2)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

(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5)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二)竣工结算审核业务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规定,审价费分两个部分。分别为核增、减额5%以下(含),核增、减额5%以上。收费标准在备注中约定:

(1) 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2) 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 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这里的原编制单位就是送审结算的编制单位,即施工单位。

三、 如何约定适用收费标准才能有效约束施工单位

虽然该收费标准在2015年被沪发改价督【2015】4号文废止,但仍在行业内被广泛参照使用。咨询人通常会在咨询合同中直接约定适用该收费标准计算审价费。鉴于咨询合同中的委托人,为作为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咨询人为了确保收到依据收费标准,且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价费,咨询人的常规做法,是在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对其草拟的成果文件认可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该文件计算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核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价费,收到审价费后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施工单位取得工程款必须以咨询人出具的审价报告为依据,通常情况下迫于资金的压力,为了早日收取工程款,施工单位均会按咨询人的要求支付审价费。所以因为施工单位拒付核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价费的实际案例非常少。

虽然咨询人收不到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咨询费的情况较少,但也有发生。就咨询人来讲,为了避免收不到咨询费的风险,一定要在审价工作开始前,与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就咨询费的收费标准、承担比例和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可以适用该文件的规定或者咨询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审减额超出5%部分的审价费。还有一种有效的做法,是在开始审价前,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按照咨询合同约定承担其应承担的审价费,审价费的计算方式也要在承诺书中写清楚,该承诺书一定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这样在施工单位拒付审价费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审价费才能有法可依。

四、怎样解决因不能出具正式报告而收不到审价费的痛点

咨询人在做审价业务时,痛点最多的是施工单位因为不满意审核的结果而不在三方核定单上盖章,导致不能出具审价报告。因出具审价报告是收取审价费的前提条件,因审价报告不能出具而收不到审价费是咨询人最大的损失。有的咨询人用了非常长的时间和精力在审价工作中,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也仅仅是因为很少的一部分争议不能达成一致而对审价结果不确认。这种争议可能最终引起施工单位和委托人之间耗时耗力的高成本诉讼,诉讼中还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对全部工程款进行鉴定,大大增加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诉讼成本,由于是重复工作,也浪费了审价的社会成本。

笔者从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多年,诉讼中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分摊高额的审价费,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专业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审价。案件审理期限长,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不小的负担,司法审价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对于在社会审价中双方已经事实上认可的无异议部分也会有变化,尤其是施工单位原来放弃的索赔和放弃的逾期付款利息都会在诉讼中全额主张,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有可能判决的结果比审价的结果要多出很多。

综上所述,在笔者处理的造价纠纷中,首选的建议是在争议阶段,参考司法审价的方式出具审价报告,对能达成数量一致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计入结算的部分就数量进行确认,是否计入以及计入金额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有协商的基础,律师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具异议部分的法律意见书,给双方作为协商的基础,还可以参与协商的谈判,在此阶段,施工单位通常会进行让利,从而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双方后续可能产生的高诉讼成本,和承担高风险诉讼结果。该解决方式在实践中也得到很好的效果,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均对调解方案认可的情况下,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还对三方后续的合作产生有利的推进,尤其是在国企之间,政府和国企之间,事业单位和国企之间,此类纠纷的处理成为了客户的首选方案。上述纠纷方案中,如果通过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根据审价单位出具的司法审价方式的审价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有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此时司法鉴定仅需鉴定不能确定金额的争议部分。

五、如何出具保留意见的审价报告

按照司法审价的方式出具的审价报告,通常分为三个部分:1、无争议部分;2、数额无争议,是否计入结算价款有争议;3无法计算数额的甩项部分。在计算审价费时通常按照如下原则:对于甩项部分不计算审减额,对于数量确定部分不计算审减额只计算基础费用或者免收费用,该部分在审价报告中作为争议项描述,对数额进行确认,这样在法院审理阶段就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是否计价的认定。对于甩项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此时鉴定的范围小涉及的司法鉴定费用也大大减少,对于原被告双方而言,既减少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司法审价结论严重偏离预期的情况,也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

附件

《收费标准》对结算审价的内容规定为“九、工程造价审核:

(一)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二)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

(三)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四)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审价费的计算标准规定为:


并备注具体的计算方式:

5、 工程造价审核收费:

(4) 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 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

6、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37%=0.37万元

(500-100)万元×0.35%=1.40万元

(1000-500)万元×0.33%=1.65万元

(3000-1000)万元×0.29%=5.80万元

合计收费=0.37+1.40+1.65+5.80=9.22万元。


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工程司法鉴定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交大EMBA,市政工程高级工程师。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利代理人资格。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专业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律师分会会员。主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