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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有必要享有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吗?

2023年6月21日,上海市科委公开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草案)》(下称《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方案提出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予科研人员的政策,在行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

那么,实施方案为何要采用“全部赋权”方式?换句话说,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有必要吗?

本文站在科技成果转化产权激励角度,分析“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的实践作用和意义。

一、政策变迁:从国家所有到赋权个人

1980 年之前,在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时代,职务科技成果完全按照“国家所有,无偿使用”原则进行管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权能逐步分离,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有偿转让”阶段,即职务科技成果仍由国家拥有所有权,但在支付费用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可以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实现科技成果产权上的“有限分离”。2018年之后,经过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方案开始试点实施,由此进入到“国家所有,部分赋权”阶段。

二、国家产权制度提高了交易成本

在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为单一型国家所有权时代,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始终无法实现大幅度的提升,其原因在于国资管理体制增加了交易的“制度成本”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事业单位国资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防止国资流失,对职务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设置了一套复杂繁琐的审批、备案程序及产权确认程序。

即便2019年财政部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的评估备案等,授权给单位“自主决定”,但在国资管理的历史惯性影响下,高校院所等单位,宁可采用原有相对复杂的程序,导致交易成本仍然较大,严重束缚着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功能的发挥。

三、 部分赋权未能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困境

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高校院所承担了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责,这就形成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状态。尽管《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明确了高校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科学技术进步法》也规定了专利权等归申请单位所有。但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院所仅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状态之下,2020年以来40家试点单位试点的实际情况表明,在高校院所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前提下,只要试点单位占有部分所有权,哪怕是极小份额,该部分成果份额仍然要按照国资管理的程序进行管理,因此“部分赋权”方案并不能彻底解决交易成本过大问题。

四、《实施方案》打开了职务成果转化效率提升之门

《实施方案》规定,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为了减少成果完成人团队之间的纠纷,实施方案还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方案》允许采用“全部赋权”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交由科研人员开展转化活动。这样以来,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由试点单位享有成果转化后的收益权,既解决了单位收益问题,又解决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问题。

科研人员拥有科技成果的全部所有权,将最大限度地为推进成果转化提供激励动力源泉,有利于解决科技成果“放在书柜上,躺在冰箱里,躲在实验室”的成果转化现实问题。因此,《实施方案》通过职务成果所有权全部赋予科研人员,打开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之门。


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工程司法鉴定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交大EMBA,市政工程高级工程师。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利代理人资格。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专业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律师分会会员。主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