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胜诉仲裁案例谈造价咨询业的法律风险
前言导读
作为一名兼具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律师,笔者承接了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托的案件。这些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造价咨询单位作为申请人的欠款追讨案件;其二则是造价咨询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审价报告瑕疵赔偿案件。
其中,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是审价报告完成后委托人不支付咨询费;其二则是审价报告还没有出具前委托人就以终止合同为由不支付咨询费。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在诉讼中是存在一定诉讼难度的。
本文以笔者承接的某例具体的仲裁案件为例浅析其诉讼过程的要点、诉讼技巧、必要提醒等。实践中,此案虽最终得以胜诉,但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故,笔者对此仲裁案进行深刻总结的前提下,结合最新的市场动态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归纳,提出自认为较重要的要点及建议,以期能工程造价咨询业作出浅薄的贡献,也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可能碰到的案件提供新的思路。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某业主(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某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事宜委托某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双方在签订的《工程造价审价协议书》中明确:该项目的造价咨询酬金分两次支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审价初稿后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申请人就审价初稿进行核对,并以初稿的核减额5%支付首付款的30%。在正式审价报告出具后20天内按最终的核减额计算出审价款总额支付其余款。
同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审价报告的初稿。 被申请人在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后,就施工单位对审价初稿提出的异议组织了由被申请人参加的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的核对和对账的三次会议。 在异议基本解决后,被申请人突然没有任意理由就不再组织核对会议,即便申请人多次催促后仍不予理睬,也不予以解释。
最终,为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申请人于2017年2月依据已有资料以及三次核对的成果出具了最终审价报告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按最终的审价报告的核减额计算出的审价费支付其余款。被申请人继续不予理会,由于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审价协议书》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此,申请人提出希望协商解决审价余款支付事宜,但是,被申请人明确表达不愿意协商,不得已,申请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要求支付审价费54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其承担仲裁费和聘请的律师费15万元。
争议焦点
在经过双方证据质证、申请人陈述仲裁申请和理由、被申请人提出抗辩理由后,仲裁庭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申请人是否已按《工程造价审价协议书》约定完成了审价工作。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审价费余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TIPS 代理意见
1、申请人按约完成审价工作
首先,申请人完成的审价初稿,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而 被申请人在收到初稿后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组织三方核对的两项行为均可以认为是其对审价初稿的认可。其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确实完成了对初稿异议部分的绝大部分核对工作。最后,剩余未核对的异议部分是由于被申请人故意不组织核对所致。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已多次催告被申请人继续组织核对,而其出具的最终审价报告是根据核对成果对初稿进行的调整。并且,被申请人已经收到了正式最终审价报告,因此,申请人已按约完成了审价工作。
2、被申请人支付审价费余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首先,申请人已按约完成审价工作。其次,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已自认因自身原因未组织余下的核对工作从而导致剩余异议部分未核对。故,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其已符合恶意阻挠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恶意阻禁条件成就视为条成就,故被申请人支付审价费余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TIPS 仲裁观点
仲裁庭在最终出具的裁决书中提出如下裁决理由:
法庭认为: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庭审时陈述,可以认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审价初稿三方进行了部分核对。由于后续被申请人没有组织核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从而使申请人无法与施工人就剩余部分的异议进行复核。故,申请人无法制作出经完全复核后符合被申请人要求的最终审价报告。
之所以申请人未能制作最后能够得到符合被申请人要求的审价报告,其原因来自于被申请人未予配合进行三方对账造成,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无法制作出符合双方协议要求的最终审价报告这一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鉴于申请人实际已制作了审价初稿,本院可以该初稿核减工程款为依据,酌定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第一项请求的80%。
TIPS 理论评析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解除权问题
除协议解除外,合同的解除权主要有三种状态: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及法定任意解除。其中,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合同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如: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有法定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法定任意解除权。
通常认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的委托合同。若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造价咨询单位其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了,若委托人在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后,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也“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更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除非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上情况,委托人无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2、委托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问题
审价合同中的委托方应没有任意解除权,即便存在,合同解除后其也应赔偿造成工程咨询单位的相应损失。
实践中,作为委托人的发包人为一己私利往往就选择一个折中之举,即既不解除合同也不配合审价核对,更有甚者,依据初稿数据与承包人达成私了,从而克扣咨询费用的支出。
首先,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最基本原则,贯穿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在履约过程中只要约定合意合法就应诚信履行。若不履行,无论因主观还是客观,均属违约。基于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更明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TIPS 庭审技巧
综上,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委托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不作为从而逃避支付相应咨询费用。由于该行业的专业性特点,为便于说清、道明、捋顺其法律事实,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几点庭审小技巧供大家参考:
1、针对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迅速切入法律本质
实践中,有些恶意违约者往往会貌似有理有据地胡说一通,此时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对此应当迅速切入法律本质。
实践中,有些恶意违约者仗着建设工程的专业性特点,往往生搬应套一些专业概念以掩饰自己的违约行为。笔者建议,对此应用简洁通俗的语言予以说透。
2、针对不顾规则无理取闹的,明确坚持正确做法
违约者往往会不顾规则企图将问题复杂化,如:随意不断举证、无理要求追加第三人等。笔者建议,对此应态度明确,坚持正确做法。
3、针对脱离实践蹩脚表演的,多维还源事件真相
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违约者往往会编造一套虚构的“故事”“混淆视听”。为此,笔者建议,作提供的证据,从专业、惯例、法律等多角度还原事实。
后记
为使本行业稳中求进的发展趋势能可持续发展,“同志们仍需努力”。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的匹配是该行业发展的根本前提。笔者认为,正确的行业理念和明确的行业规则对市场需求、行业行能力的正面发展均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二者的契合程度。
不仅如此,笔者一直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关键是培养一批具有综合(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能力的项目经理,并以其公司的业务主干或合伙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性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法律条款链接
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张正勤简历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国资深造价工程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上海委员会社科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大学兼职教授
上海大学法律顾问
主要著作
1、《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3、《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2011年度中国建筑出版社优秀图书奖、2012年评选的第三届中国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
4、《与工程造价咨询业有关合同要点解答》
5、《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大全》
6、《新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效诠解和应用》
7、《PPP项目法律实务解读》
8、《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9、《张正勤律师谈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1》
10、《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解读》
11、《整体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适用要点》
12、《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解及实操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