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实务研究 >> 信息正文

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信息来源:chenglei 发布时间:2017/02/23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内容摘要】在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中,技术创新和进步是重要的变量之一,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向度来看,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也有反向的阻碍作用。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国家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环境下,采用多种措施,提升创新主体的整体创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长度和看度,对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发展 影响变量 正向推动 反向阻碍  制度选向


 

2014年11月,受《社会观察》编辑部之约,我们撰写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技术创新为视角分析》一文,并在该刊2014年第12期发表,但文章在编辑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标题被误改为《知识产权能否促进经济发展?》,参考文献等信息也被删除。为厘清可能引起的不必要误解,进一步讨论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取向,本文从经济发展的影响变量、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向度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取向等三个方面,再次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经济发展及影响变量

通常来说,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和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是经济学概念上的同义语。自经济学诞生之日起,经济发展始终是经济学关注的重大问题。除《知识产权能否促进经济发展?》一文所引用的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Paul M. Romer)的技术进步内生的增长模型外,美国经济学家S·库兹涅茨(Kuznets,1959)对经济增长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可以定义为给居民提供种类日益繁多的经济产品的能力长期上升,这种不断增长的能力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以及所需的制度和思想意识的基础上的。”库兹涅茨还提出经济增长有6个显著的特征:①产量增长率、人口增长率和人均产量增长率较高;②生产率迅速提高;③经济结构发生迅速变革;④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也发生变化;⑤经济增长的浪潮波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⑥经济增长在世界范围具有不平衡性。

经济增长的影响变量是指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不同效度影响的指标或因素。李姚矿等以经济增长变量为因变量,与经济增长有关的11个因素为解释变量(包括物质资本投入、劳动投入、人力资本投入、知识资本投入、产业结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对外贸易依存度、人口增长、能源消耗、居民消费和城市化率),基于中国1978-2007年的数据资料,采用岭回归分析法就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对中国经济增长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有结构因素和资本因素,影响较小的因素有研发投入和制度因素。

结合国内外有关经济发展的文献,我们认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变量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资本要素是指直接或间接投入最终产品和劳务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和金融性资本,是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国际投资以及带有资金融通性质的其他非投资内容。在区域结构、城乡结构、职业结构比例相适应的前提下,资本投入比例越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在资本要素中,包括人口的、雇佣率及劳动时间的变动的劳动力投入与经济增长成正比。自然资源是形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基础,资源利用要素是指人类利用自然物质资源的能力,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资源无论是在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方面都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技术创新的功能在于扩展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大幅度提高生产率。如《知识产权能否促进经济发展?》一文所述,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一种类别,起到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创新系统理论就是对技术创新和包括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在内的社会创新进行综合分析的理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产生直接传导作用,进而作用于经济增长。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向度

自Solow于1957年采用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模型研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以来,学术界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日渐兴起。我们在《知识产权能否促进经济发展?》一文中也认为,即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双刃剑,对经济增长既有推动作用,又有阻碍效应。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必然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影响。

国内外学者采用不同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如Thompson和Rushing(1996)采用阈值回归法,研究了112个国家1970-1985年的数据,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才对其人均GDP增长率产生积极影响。Rod Falvey等(2006)甚至认为,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在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中,低收入和高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而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的则呈现不明显特征,即中等收入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经济增长。Janjua 和Samad(2007)的实证研究结果,则直接否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其原因是基于专利制度的垄断特征,其能减损了某些发明者的创新力,起到降低知识溢出的效果。许春明(2009)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具有复杂性和两面性,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冯象(2012)通过中国所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违法及法律意识缺失的社会现象,否定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先进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自然的共生关系”的论断。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但并非一定是正相关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具有正向度的推动作用。尽管技术创新的成本巨大,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技术创新,在一定时间内垄断技术,在后续市场竞争中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之间形成一种共生互动的逻辑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比如Gould和Gruben(1996)对100个国家1960-1988年的数据所开展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在开放经济国家中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更为显著。再如,Gancia和Bonfiglioli(2008)对53个国家1965-1990年间的面板数据所开展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在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与此相反,在某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具有反向的阻碍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而赋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权力,这种垄断必然使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者形成知识产权的垄断,因此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市场垄断的加剧,弱化市场竞争,从而阻碍经济增长。比如Helpman(1993)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国家”创新的影响,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长期则会降低创新速度。再如,Furukawa(2007)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无成本模仿的内生增长模型中不会提高经济增长,增强的保护通过增加垄断部门份额对经济增长有着负面影响。Adams和Popov(2010)实证研究发现,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扩散具有强烈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经济增长。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经济学家开始探索在内生增长的框架下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生增长理论虽然把“技术进步”内生于经济系统中,但却忽略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专利制度影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进而影响创新速度与技术进步率,近年来内生增长理论还致力于将专利制度也纳入分析。

20多年以来,国内外学者从原始创新、模仿创新、社会福利、产品品种、法律意识、侵权行为、国外直接投资、专利长度、专利宽度等多个要素对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比如寇宗来(2004)通过模型分析表明,由于专利低效使用成本的存在,最优的专利保护长度应是有限的,它与专利知识的生产性成反比。又如,Horii和Iwaisako(2007)在质量阶梯模型中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增长效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模仿的概率,增加创新回报。然而,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通过减少竞争性部门的数量而减缓创新。孙赫(2007)通过建立“成本节约型”的创新模型的探讨发现,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发达国家的创新激励和研发投入,若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效率较高,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有利,而在创新效率低的情况下,应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以实现社会福利优化。

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目前GDP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二,但人均GDP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在过去3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创新中原始创新尚处于初级水平,其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在于大量的模仿创新和技术引进,因此,尽管从理论上来讲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创新的传导作用促进经济发展,采用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选项。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选向

   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南北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制度选择。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了30多个知识产权国家条约,但在全球经济的有发达国家控制的前提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同样又发达国家主导,由此产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更是密切相关。以工业产权为调整对象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使工业产权在成员国间得到普遍保护,但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啊,并没有派出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联系,从保护范围、保护水平、权利执行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由于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大部分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发展中国家将势必减损甚至牺牲本国利益。尽管如此,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并不禁止高于条约的保护标准出现,弹性条款的设置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选择提供了空间。这使得在履行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条约在许多领域所留下的空间来设计立法,使法与其自身发展水平及其经济、技术政策相融合。

我国作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在履行国际条约过程中,应当结合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14年3月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3》显示,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升至第19位,其中研发经费达到10298.4亿元,居世界第3位,占全球份额由2000年的1.7%提高到11.7%,与美国、日本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324.7万人年,居世界首位,占到全球总量的29.2% ;国际科学论文产出实现量质齐升,论文数量居世界第2位,高被引论文数量居世界第4位;本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居世界首位和第2位,占到全球总量的37.9%和22.3%;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知识服务业增加值居世界第3位。这表明中国创新能力稳步上升。但结果同时表明,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为65.2分,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第2梯队,中国创新基础仍比较薄弱,最近20年的科研经费累计投入量,不及美国最近两年的累计量,也少于日本最近4年的总投入。这表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我国仍需持续加大投入,并付出长期努力。中国创新基础仍比较薄弱,提升创新能力仍需长期持续努力。

与中国的创新能力相适应,我国需要制订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稳步推进经济发展。如前所述专利保护固然有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但过强的专利保护会限制甚至阻碍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活动,我国专利法应该在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弹性条款内进行修订,而不应提供高出国际条约标准的专利保护。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将“权利用尽”扩张适用到专利产品的进口与基于药品与医疗器械审查的“Bolar例外”,阻及将强制许可扩展适用到“基于垄断”与“公共健康”等领域,是正确的国家利益选择。Bryant指出技术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构建知识和技能基础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因此,可以认为创新必须建立在总结与学习知识存量的基础上,不断吸收新知识以保证知识的开放与传递。因此,在专利适度保护的基础上,还应当制订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促进技经济发展。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长达18年未作修改,尽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在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处理权限和程序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际上无法对项目科技成果进行处置。

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度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研究开发人员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公开披露、申请保护和技术保密等选项。公开披露是主动披露创新知识,并获取相应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专利权、声誉等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获取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这是知识经济与全球化开放创新时代的思维逻辑。申请保护是指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法,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其垄断的权利。技术保密则是为免于泄露或被模仿,通过控制传播的方法对其技术方法、配方、诀窍等的进行保护,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并获得垄断利润。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采用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方式要求创新人员扩大其社会开放度。

 

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任何未注明作者及来源的转载均为侵权,我方保留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