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实务研究 >> 信息正文

论我国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培育

信息来源:chenglei 发布时间:2017/02/27
【内容摘要】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和职业共同体理论、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关系理论、库恩的科学共同体概念等,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形成和职业共同体建构提供了依据。技术转移职业作为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独特的信仰共同体、知识共同体、思维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要素。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形成,值得学界关心和研究。本文试图通过社会分工论和共同体理论反思和探索我国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关键词】社会分工 技术转移 服务群体职业共同体

在现代化语境中,科学技术是影响并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而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要素,即“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何使技术创新与市场、产业有效对接,不仅是具体技术领域和产业领域需要思考的问题,尤其是管理学和社会学应当思考的问题之一。那么,站在社会学和科技管理角度,技术转移涉及到哪些社会关系?其与个体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是否存在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是否有必要培育和建构技术转移的服务群体,甚至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分工理论及职业共同体理论的管窥之见思考和探索相关问题。

一、   社会分工与共同体思想的启示

埃米尔·涂尔干作为社会学三大创始人之一,其1893年的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从劳动分工的功能、原因和条件、反常的分工等角度论证了集体意识的社会作用,在该书的第二版序言《对职业群体的几点评论》中讨论了社会急剧变迁是导致欲望膨胀、行为偏差社会混乱等“失范”问题产生的原因。面对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状态,涂尔干开出的处方是,通过职业群体或法人团体的组织挽救日益没落的伦理道德,由此使职业群体或法人团体内部产生紧密联系,并认识和了解执业活动的功能和职业变化。  

社会学家滕尼斯进一步发展了职业群体观念,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了“共同体”思想。根据滕尼斯的理论,共同体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基于所形成的本能或习惯,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一般来说,共同体有两个基本指向,即区域性的共同体和功能主义的共同体。 职业共同体是指称基于职业功能且具有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则从科学范式出发进一步发展了“共同体”概念,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中系统阐述“范式”科学观,即科学是按照共有“范式”开展的活动,科学共同体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工作者组成,其成员具有共同的训练方式、共同的目标和继承人,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充分交流,具有相同的专业素养和一致的价值观。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滕尼斯的共同体思想及库恩的科学共同体理念,为我们提供了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职业共同体构建基本理论基础和依据。从本质上讲,“技术转移”是随着世界科技高速发展而在科技和经济之间所产生的伴生物,或者说是科技和产业之间所产生的桥梁和纽带,即随着技术转移商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在科学家和企业家之间产生为“经济相关的(新兴产业)效力”或服务的技术转移转移职业群体。可见,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形成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的定义为我们对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所应当具有的基本要素提供了参考依据,如同“科学共同体”是科学知识增长和科学革命发生的基础一样,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是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繁荣的一项必备前提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发明和创造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在于促进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实际应用。基于这一原理,技术服务职业群体属于科学共同体的一种类别,在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范畴之中,一批具备专业能力甚至综合服务能力的实践工作者,基于功能主义(而非社区主义)的基础,通过专业的训练获取技术转移专业知识,拥有共同的支持社会科学技术扩散和应用理念,以各种形式的充分交流从而形成一致的行为模式,并依靠其内在价值的一致性而得以形成和维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是科学共同体的具体类型和表现形式之一。

二、技术转移服务群体的形成

技术转移是随着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成果)运用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渐次成为一种运营性的商业竞争工具。专利运营的商业化属性主要表现在商业收益递增的价值性、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的市场交易性和可转化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和金融证券化三种性质。基于专利运营的商业化属性,使专利运营的模式不仅包括传统的专利运用,还包括专利交易、技术入股、专利资产化、专利证券化、专利信托等常用的市场操作手段。在特定的环境下,专业的专利运营公司应运而生 。通常来说,专利运营公司通过技术研发、专利购买等取得专利权利,并以协商、诉讼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以高智发明为例,其通过专利购买、专利开发、专利诉讼、专利保险等方式组建专利池和资金池,从而成为国际知名的专利运营商业化机构,并藉此引起一种基于专利运营的商业模式变革,产生巨大的商业利润 。

专利运营的商业化,除了引起一场基于专利运用的商业模式变革之外,更重要的是由此集聚了一批专业从事专利经营的职业化人群,即专利运营机构在开展专业化的专利运营过程中,仅仅依靠技术研发人员是不够的,故而集聚一批专利工程师、专利管理师、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一批职业化的专业人士,即所谓“一群职业人士专门从事专业的专利事务”。仍以高智发明为例,其通过发明家、学术单位、企业搜集挖掘专利,从而通过专利申请和布局形成具有市场垄断意义的专利权,进而以投资、转让、许可、诉讼等方法,达到专利经营的目的。如果说通过专利集中、资本集中将科学家、投资家、企业家集聚起来的话,高智发明在专利商业化过程中,集聚了一批专利工程师、专利分析师、专利管理师、专利律师等专业人才。

三、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及其要素

迄今为止,学界对技术转移职业及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美国完备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环境,对美国技术转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认为,基于美国及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的理论和实践,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技术转移行为、思维、道德等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职业群体。只有在形成支撑群体成员所从事的共同事业的道德和伦理精神时,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才能称为“职业共同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技术转移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内涵,是判断一个社会中是否出现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标准 。

从高智发明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技术转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技术成果”到“技术转移”不仅涉及到政府政策环境、专利价值整合、产业和市场分析、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平台搭建、资本运作等领域。由此,技术转移群体可以被认为是由科学家、专利代理人、专利工程师、科技咨询师、专利律师、市场分析师、证券从业人员等技术转移从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对职业群体的几点评论》中认为,基于社会分工的前提,在具备共同观念、利益、情感和职业的人员之间会长生相互吸引、寻觅、交往和结合的效应,由此形成特定的社会群体并具有与众不同的社会特征。” 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是经专业的技术转移教育及职业训练,具有共同的技术转移话语体系、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的职业群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群体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共同的利益和事业为目标,其成员之间通过长期的职业投入,形成了一致的职业伦理和统一的职业信仰。

由此可见,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要素可以包括信仰共同体、知识共同体、思维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四个维度 ,其要素体系如下图。


图中所表明的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要素体系,要求共同体成员:其一,拥有追求社会科技进步的共同价值目标以及对科技进步的共同信仰和精神信念;其二,拥有独特的思维方式、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并参与共同职业训练;其三,使用一套特定的符号化的语言概念系统,运用形式合理化的逻辑思维方式,采用专业化的价值传递手段;其四,拥有一种自主的评价体系、自我管理的模式和自律的盈利机制。


四、我国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现状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是比“技术转移”更为广泛应用的词汇,如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采用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但在技术转移实践中,我国尚没有形成真正职业共同体意义上的技术转移群体。

首先,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中,缺失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规范和原则。法律和政策环境是促进技术转移的基本条件,我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数十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之中。依据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了对技术中介和技术经纪人的要求,即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技术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但该规定只涉及技术经纪人的从业条件,与技术交易相关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则鲜见规定。

其次,高校学科设置空白,职业教育及培训混乱,无法形成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在我国国民教育序列中,因技术转移制度的不完善性,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处于空白或者分裂的现状。一方面,根据2011年教育部人才培养学科分类目录分类,技术转移专业不在一、二级学科分类行列,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一般被归属于法学专业,可见高校技术转移专业存在学科空白。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尚处于社会培养的边缘化状态,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例,大多数专利代理人是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一定年限后才开始参加考试,专利管理师、专利工程师考试不属于资格类考试,且处于社会培训地位,而从事专利诉讼的律师则大多数是社会科学(主要是法学)背景,因此我国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的出于边缘化和分裂性的状态。

其三,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及管理混乱,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法律法规,技术转移机构十分混乱。以高校技术转移为例,一般分为企业孵化器、国家工程中心、大学科技园等。2007年9月科技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具体的从业人员,仅要求“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导致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混乱状态,是技术转移职业群体不具备形成或产生的环境条件。

第四,技术转移职业资格认定缺乏严谨性和统一性,使技术转移缺乏有凝聚力的从业人员体系。从劳动法角度来看,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职业主要有三类:其一是依据《专利代理条例》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其二是根据《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考核方式取得资格的技术经纪人;其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增的科技咨询师职业。从科技咨询师的定义 来看,与技术转移职业人员比较接近。然而,基于技术转移的工作的综合性,我们认为,其职业群体至少包括:各类企业技术研发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人员、律师事务所中的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工程师、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证券发行人员等等。在职业资格缺乏统一认定的前提下,当然不存在统一的从业人员体系问题。

五、培育我国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路径

技术转移过程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技术转移职业职业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提供工程。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前提是职业群体的逐步培育,其能力体系是一个多领域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只有在职业群体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其职业共同体才能得以建构。

(一)明晰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范围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伊查克·爱迪思在其名著《企业生命周期》 一书中将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孕育阶段、成长阶段和老化阶段。技术转移的过程有着一定的发展阶段性,并与企业、产业的发展周期存在着契合性,同时又有着很大区别。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大多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中间试验获得放大效果,然后募集资金进行商业化操作,最终进入资本市场,成为带动产业的龙头企业,从而产生集聚效应,并形成或带动一个生机勃勃的产业。如果高智发明模式可以移植到中国的话,则我国技术转移职业群体至少应当包括各类律师、专利代理人、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专利工程师等。

技术转移所涉及的资本募集、专利集中、专利盈利等每个阶段或者过程都不是某一类职业人员所能单独完成的,技术转移人员在不同阶段需要有不同的从业人员参与,如在专利集中阶段需要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参与;在技术市场化阶段,需要有资产评估师、市场营销员、技术经纪人、职业经理人等参与。在整个过程中,由于涉及法律问题众多,则懂专利、懂投资、懂市场的职业律师参加必不可少。

(二)加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的培育

1、完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为职业群体提供法律基础。在职业群体的法律环境方面,科技部2013年2月发布的《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支持海外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等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技术经纪人队伍,从而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但是,《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只是政府指导性文件,只有逐步探索具体办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群体法律法规,是职业群体的形成具有法律依据,才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2、培育和完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形成技术转移人才的服务体系。历经多年论证讨论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2013年12月27日送审稿)提出,国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的科技服务体系;科研机构、高校在进行国家科研资助资金的资源配置时,应当同时要求其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3、建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及培训机构建立学生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借鉴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对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转移学科体系,为技术转移职业体系的形成培育和储备后备人才,同时由各个中介机构从中选拔培育非学历人才,并进行资格认证。

(三)强调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建设

在目前我国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培育和建设过程中,要形成统一的信仰共同体、知识共同体、思维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等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体系,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度设计设定技术转移社会分工的角色规则。通过角色规则的设定,从而使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成员成员以不同的职业身份(如技术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逐步使共同体的各要素在其成员中逐步确立。

在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中,通过制度设计对技术转移职业重新定位,是我国形成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现实基础和前提。具体而言,首先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过程中设定技术转移职业,而后通过部门规章方式制定具体职业管理办法,最后通过职业协会方式具体引导职业信仰的形成。在此过程中,应当将知识的贡献者(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工程师、科研机构或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技术转移社会角色区分开来。基于技术转移社会角色主要起到知识整合和传播之原因,对共同体内的知识体系进行整合,将不同来源的知识信息进行有效组合,降低过程风险,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从而逐步形成共同的组织规则、知识规则、整合规则、交互规则、共享规则、选择规则等。

六、结语

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及职业共同体,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国技术转移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专利代理人目前主要承担专利撰写的功能,专门从事专利分析和专利布局的人员如凤毛麟角,原有的技术经纪人职业基本上出于非专业或兼职状态,专业从事知识产权的律师们则主要从事专利侵权诉讼业务,与技术转移职业关联度最为紧密的科技咨询师的认定刚刚起步。从宏观上来看,应当对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进行制度性建构和非制度性建构,是目前我国形成技术转移职业共同体的重点。前者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教育和统一技术转移资格认定两大方面,要促进社会认可技术转移职业者拥有一套特别的价值体系,则两者缺一不可。

总体而言,在当下中国科技创新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应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考量下,技术转移职业服务群体的形成与完善是科技市场成熟的标志。同时,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形成必然依赖我国市民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和文化生态的漫长变革过程。

 

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任何未注明作者及来源的转载均为侵权,我方保留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