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刘群彦律师
摘 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创新驱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一种权利表达形式和制度规范,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也有反向的阻碍作用。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经济发展 影响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取向
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之源、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和强国之策。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并于10月1日实施。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移植与本土文化资源衔接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等多种不足之处,为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缺乏创新驱动社会资源的千万个原创发明者获得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涌动于民间的草根创业者的创业激情,从而汇聚成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巨大动能。我国在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的对策上,对采取知识产权的制度选向,确实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思考。本文通过讨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驱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任何语言环境的产生都与特定的场域相互关联,创新驱动不仅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的主流话语,也是科技精英们基本的生存依据。中国政府之所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既有国际环境的被动性推动,也有经济结构内部调整的现实需求,同时,创新驱动的主流话语又促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反思和实践。
(一)“大科学”时代的科技创新形势
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科技知识是“知识社会”的核心,也是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时又是经济生产最关键的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普赖斯“大科学”语境下,当代科学呈现一种“大图景”特点,具体表现在:科学技术研究高度复杂、研究实体规模化、研究手段网络化,研究设备极为精良,研发投入持续扩大,研究群体大团队化,研究路线复合化,研究成果逐渐集群化。这种“大科学”的环境对国际技术贸易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经济现代化和后现代性“全球化”的语境中,各国经济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规模日益扩大。基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导向,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甚至人员交流等之间,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大科学”时代的创新被发达国家视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提升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这也正是中国将自主创新作为主流话语并强力牵引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作为典型的后现代型国家,中国的科技创新始终是由政府政策牵引的一场持续不断的运动,并由此引起社会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在自主科技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采用资金投入、行政命令、法律政策、荣誉赋予等组合手段进行推动,从而创造一种“人人创新”的多层次科技大场域。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文本中,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了15年的产业保护期,即在15年期限内,中国逐步调整经济结构,逐步开放市场,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国家”。2015年7月份,15年的保护期的保护期即将届满,中国将面临全面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电讯业、银行业、证券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市场竞争的重新洗牌,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必将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正是在这种场域体系和形势下,企业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受市场经济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也被视为一种“市场科学”,它已经远远超脱了经典的“默顿范式”的控制,并演变成一种“产业范式”。在此环境下,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创造价值”、“技术产品市场化”、“专利权利资产化”成为科技创新的特殊话语。
(二)创新驱动战略下的知识流动和法律保护
在肇始于1978年至今的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国家十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要素的整合,但整体来看,科技创新却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负面特征,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导致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强,仍然是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从企业的科技创新阶段性来看,这种负面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1980年的改革开放之初,大量工业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来自于对西方产品的“山寨拷贝”;1990年代开始,在国家意识到“山寨产品”导致产品竞争力低下的前提下,由政府倡导的大规模“技术引进”开始出现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00年代开始,在原有“技术引进”的理念下,中国企业开始进行市场产品的初级创新,并进一步发展到今天的“集成创新”。在这个阶段性过程中,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政策和资金驱动、民间和草根创新能力不足、精英科学家生产乏力、科技资源与成果产出关系匹配不适、创新方法碎片化等特点。
早在中国大规模技术引进之前,出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压力和技术壁垒,国家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移植,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在西方文化和本土文化并非同质同源的情况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所移植过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与本土传统文化发生摩擦,其原因在于西方基于市民社会的权利义务思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思维以及“无讼”思维等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被动移植和制度选择的交替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复杂的博弈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博弈莫过于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技术复杂性和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之间的碰撞和摩擦。
知识产权保护是和科技创新相伴相生的一种制度创新。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处置权利、市场交易等制度性要素,对于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自由流通,乃至于对于以知识产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中国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取得一定基础学科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国家采取“万众创新”的战略,争取使中国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行列,在大国崛起战略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万众创新”的战略实施过程中,以法律手段促进知识信息的有效流动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创新措施之一。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1996年制定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尽管在法律和体制博弈中诞生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实施障碍,但其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向度
通常来说,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和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是经济学概念上的同义语。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存与废,是全球范围内争议最为激烈的研究课题之一,它不仅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重要论题,也是经济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1950年代以来,研究者结合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对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进行讨论,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一)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变量
自经济学诞生之日起,经济发展始终是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从不同侧面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所拥有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据,而市场上商品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所依赖的因素包括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制度建设、人们对于技术创新的态度及其思想意识取向等。
经济发展的影响变量是指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效度影响的指标或因素。李姚矿等以经济增长变量为因变量,与经济增长有关的11个因素为解释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投入,以及产业结构、非公经济发展水平等),基于中国1978-2007年的数据资料,文章采用岭回归分析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调查和分析发现,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结构和资本投入,而研发投入和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
几十年来国内外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理论建模等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进行了比对。如Thompson和Rushing(1996年)对112个国家1970-1985年的研究数据”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某一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均GDP的增长的正向作用方才产生。
结合国内外有关经济发展的文献,我们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可以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变量的具体要素及关系如图1: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及其要素关系。
创新系统理论是对技术创新和包括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在内的社会创新进行综合分析的理论,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变量之一,起到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图1所表达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及其要素关系表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形成一个开放性的循环系统,各种要素相互支撑、相互交织,共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科技进步的功能在于扩展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生产率。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要素的二级变量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则构成技术创新的三级变量。技术研发不仅包还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的前瞻性基础研究,还包括以促进丰富社会产品和商品应用为目标的应用性开发,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生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其通过规范性体系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及扩散行为进行鼓励、约束甚至惩罚,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在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因素中,文化创新是促进一个社会科技进步的环境因素,在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社会中,整个社会将失去创新的活力和源泉。
尽管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具有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采取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产生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作用。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向度
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经验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十分明显。通常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本巨大,从应用研究分析,某一研发成果从实验室的样品,到生产车间的产品,再到市场上的商品,其资本投入的比例约为1:10:10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在市场竞争中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促进其利润增长。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之间形成一种共生互动的逻辑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比如Gould和Gruben(1996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在开放型经济国家中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更为显著。又如,Gancia和Bonfiglioli(2008年)认为,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在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与此相反,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情况下对经济发展具有反向的阻碍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而赋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权力,这种权力使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者形成知识产权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和控制,相应地,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产生加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竞争失灵。当国家对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与这种“市场失灵”产生抵消效应时,国家经济发展必然被延缓甚至倒退。Helpman在1993年认为,对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来说,采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但在较长时期内则会降低创新速度,其原因是专利制度所赋予权利人的的垄断权力,减损了某些发明者的创新能力,起到降低知识溢出的效果。冯象(2012年)通过中国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违法及法律意识缺失的社会现象,不仅否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而且认为“知识产权已经终结”。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但并非一定是正相关关系。
综上,在制度创新的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与弱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是双向的,具体如图2: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向度。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向度中,同样充分的资本投入、合理的资源利用,如果采取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发展效果。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措施,既有可能产生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资金的效果,也有可能使企业高度垄断市场,产生市场失灵的效果,前者会从整体上提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后者则会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降低。
基于前述的原因分析,经济学家从1990年代末提出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一国根据本国综合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范性条款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在赋予创新主体以一定时期垄断权力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内生增长理论虽然把“技术进步”内生于经济系统中,却“忽略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激励国家创新能力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最为显著,因此近年来内生增长理论开始致力于将专利制度纳入分析框架。
20多年以来,国内外学者从原始创新、模仿创新、社会福利、产品品种、法律意识、侵权行为、国外直接投资、专利长度、专利宽度等多个要素对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比如,寇宗来(2004)的模型分析结论表明,由于垄断定价所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专利知识被低效使用成本的存在要求最优专利总保护度是有限的。又如,孙赫(2007)通过其建立“成本节约型”的创新模型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取决于创新研发效率的高低,如果创新研发效率较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经济发展。
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采取最优的专利制度设计,促进整体创新能力,对本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论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南北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引起全球经济发展的极度失衡,从而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制度选择。我们认为,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对策上,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同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平衡各种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
第一,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可对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条约进行变通执行。自1980年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30多个知识产权国家条约,但在全球经济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起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也由其主导和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一开始就成为国家利益斗争的工具。尽管如此,这些知识产权条约并非绝对僵硬,对其进行变通执行仍然存在可能性,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使工业产权在成员国间得到普遍保护,但在具体保护方式上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尽管从保护范围、权利执行、争端解决等方面强调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但在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大部分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国际贸易的主导权也被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将不得不减损甚至牺牲本国利益。可见,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公(条)约在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往往允许缔约国采取较高的保护标准,这种弹性条款为各国采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了可以变通执行的选择空间。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产权条约采取变通执行的措施。
第二,在制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性的合理选择。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中国目前GDP总量处于世界第二的水平,但在过去3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GDP仍然较低,技术创新中原始创新的比例也处于初级水平,由于在技术引进过程中的“模仿创新”而一直被诟病。2015年将成为中国加入WTO后所申请的产业保护期即将满15年的重要节点,中国将面临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开放零售市场、开放汽车业、开放电讯业等行业,并允许外资进入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的局面。在此关键时期,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关键词。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向作用,我国要结合影响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要素,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强弱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
第三,根据我国现阶段整体创新能力,制订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作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在履行国际条约过程中,应当结合国家整体科技创新现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统计,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升至第19位;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 EQ \o\ac(○,14)14这固然表明中国创新能力正在稳步上升,但是,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仅为65.2分,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第二梯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仍然较差。在这种基础薄弱的前提下,国家除了持续加大投入,继续在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方面努力之外,制订与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平相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四,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结合各种具体影响变量综合考虑。如前所述,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科技创新会起到反向的阻碍作用。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上,采用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确选项。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频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同时结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专利保护力度等要素,对我国专利法在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弹性条款内进行修订,而不应采取高出国际条约标准的进行专利保护。同时,知识的开放和传递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在专利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制订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是必备的手段与措施。虽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在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处理权限和程序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际上无法对项目科技成果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处置权、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奖励激励比例的提高、兼职创业等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技术创新的知识溢出效应。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研究开发主体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有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选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法,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其垄断的权力。技术保密则是为免于泄露或被模仿,通过控制传播的方法对其技术方法、配方、诀窍等的进行保护,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并获得垄断利润。技术公布是一种与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相反的手段,技术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向社会的公开,使得任何公众均可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从而阻止他人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保证其自由使用发明创新成果。创新主体通过各种主动保护手段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但过度的保护措施必然弱化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国家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仅要对创新主体的合理性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也要考虑适当的利益均衡因素。具体来说,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采用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方式要求创新人员扩大其社会开放度。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通过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活动,以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应用到产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必然是直线的影响,其与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变量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影响。我国需要制订与国家的创新能力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稳步推进经济发展,而不应当一味地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应当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契机,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配套措施实施,促进知识产权的开放和流动以及知识产权的社会开放程度,进一步以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促进国家和社会整体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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