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建设工程领域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关键词
农民工工资、承包人
前言
现今社会,进城打工成为许多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同时这也是解决城市劳动力短缺的有力方式。特别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农民工占据着劳动力的大部分比重。但近年来,拖欠乃至欠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更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要有效减少这一问题的产生,充分维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仅仅通过市场调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国家采用一定的行政方式进行干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曾出台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至今所有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文件中占据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位阶。
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领域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一角度对《保障条例》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希望有助于建筑行业的同仁们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正确适用该条例。
一、《保障条例》的简要结构梳理
《保障条例》主要有七章节,共计六十四条条款。
1、第一章总则
本章节共计十条条款,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关于条例的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也是整篇条例的基石所在。其明确,条例的宗旨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适用对象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二部关于条例的适用原则,包括: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并规定了政府监管的具体分工。
2、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本章节共计五条条款,明确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形式及支付周期,即形式为货币形式,周期可书面约定也可遵循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3、第三章工资清偿
本章节共计七条条款,主要明确农民工工资的付款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先应由用工单位先行对农名工进行清偿再进行后期追偿。其中,特别强调是,在用人单位注销或终止时,应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否则将影响主要出资人注册新用人单位。
4、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
本章节共计十五条条款。鉴于农民工在建设工程行业中点占比较大,行业中拖欠工资的行为屡见不鲜,故本章节可以说是整篇条例的重点所在,也是建筑行业需要特别重视的部分。该部分可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针对发包人的规定部分;其二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规定部分。
5、第五章监督检查
本章节共计十五条条款,主要明确信息共享机制、普法责任机制,还制定了“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本章节中还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节共计十条条款,顾名思义,主要明确违反《保障条例》情况下的处罚措施。规定了不同主体违反《保障条例》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从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各种处罚。
7、第七章附则
本章节共计两条条款。其一明确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其二明确《保障条例》的适用时间。
二、建设工程行业的关注重点
纵观整篇《保障条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占整体篇幅的近40%,而涉及建设工程行业的条款近整体篇幅的24%。不难看出,《保障条例》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且重点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1、针对发包人的新规定
(1)无相应资金可不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发包人只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对此,建筑法明确,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现《保障条例》即是以建筑法第九条为依据制定。
(2)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条例》不仅强调农民工工资系建设资金之一,还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而进一步在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3)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建设工程行业下农民工工资问题更多的表现形式是长期或者多次欠付。如果说上两条是处于杜绝不付的情况出现,那么本条就是通过保证付款周期的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欠付。
2、针对承包人的新规定
(1)实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将工人分为农民工和非农民工。对农民工必须实名制管理,以农民工的实名为其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从而进一步保证发包人发放的人工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手中。
(2)总包单位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审核后直接将工资汇入其专用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台帐
总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同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均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在工资全部结清后保存其至少3年。
(5)总包单位应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维权部门和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实践中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保障条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或劳务分包单位
《保障条例》中的总包单位仅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但实践中,可能该工程适用的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或该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仅就劳务部分进行分包。针对此时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保障条例》。
2、实践中的人员工资如何统计
实践中,对于已完工程价款中人员工资如何统计是具有一定操作难度的,特别是按固定总价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不仅如此,实践中,如何在农民工数量、工作内容动态较大的情况下,确定其工期所占比例也不是易事。
3、进度款与农民工支付如何衔接,增加成本是否包括在造价中
具体的操作细节问题还有诸如:每月的两级代付制(即发包人代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到其专用帐户,总包单位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至其专用帐户)的实行如何与总包合同的进度款、分包合同的进度款正确恰当衔接;因实行《保障条例》而增加的费用可否单独支付而不参与竞价;施工承包合同尚在履行阶段,上述操作是否应由发包人补足等。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践操作
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因此,发包人具有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支付担保的主要形式是银行向承包人开具的无条件支付保函。此时,实践中可能发生发包人的法定抗辩权与承包人行使银行支付保函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5、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必须慎重
该条款的出发点是积极的,也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但纵观《保障条例》,尚未看到应急周转金动用后的明确追偿措施。如在政府采取垫付行为后不及时有效地进行追偿,则可能会使该国有资金流失,另外,如何有效的防止通过串通套取应急周转金的方式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是一个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结语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应当还体现在政府能有效及时的引领和监督市场,《保障条例》从源头治理欠付农民工工资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仅凭“一腔热血”“一厢情愿”要求大家来支持“一得之见”。这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与“实事求是”的精髓相悖,不仅起不到追求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笔者认为: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是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让我们共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努力吧!
法律条款链接
1、《保障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保障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3、《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6、《保障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