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取消后造价行业可以做哪些改变呢?
前言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据此,笔者发表《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什么?突然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会被取消吗?为什么?》、《从立法角度看:造价企业资质可否避免被取消?》、《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五主体”何去何从?》、《“资本”大规模进入造价咨询行业是利还是弊?》五篇相关系列论文,本篇作为系列论文的收官之作,结合法律(主要是最新司法解释)新规定、造价新问题、行业新情况,简述笔者相关浅见,希望对行业及同仁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将咨询服务从工程造价拓展至工程投资
虽然本行业的服务范围已从最初的“事后竣工结算”延伸至“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但总体而言,均未脱离受发包人委托对契约性工程造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框架。若经营理念仅停留在现有框架内,很难拓展到相关投资咨询服务领域。
理由:
工程造价是承包人在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后按合同中工程结算价款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对价。而合同价款是承包人保质完成工程后按合同约定的决算价款要求发包人支付的价款。后者包括前者,但还包括违约赔偿款、工程索赔款及其他款项。此外,还有建设资金的概念,其包括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和用于该建设工程的相关款项,其概念更大于合同价款。
综上,笔者认为,发包人不仅对工程价款结算、合同价款决算有咨询需求,对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也有咨询的必要。故,若将造价咨询服务从工程造价拓展至建设资金将会大大扩大造价服务领域。
二、将咨询主体从建设单位扩大到承包单位
无论上述服务范围如何拓展,均是以接受发包人委托为前提,并没有考虑接受承包人委托。若不停留在这种“原告思维”上,造价咨询业务可以尝试拓展另一半业务领域。
理由: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专业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其专业知识独立出具合法的咨询意见。因此,只要不存在利益回避问题,委托方理所当然可以包括承包人。
承包人涉及的工程价款,不仅包括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即契约性工程造价,还涉及为取得契约性造价而必须承担相应成本,即成本性工程造价。因此,若能接受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内容将可以为承包人的成本性工程造价构成、花费、耗量等内容提供咨询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承包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对社会财富的合理使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三、将造价师知识进行扩容以适应市场要求
鉴于:
本行业所指的工程造价多数属于市场价,具有明显契约性。而绝大多数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工科类学历背景,导致其法律意识不够敏锐。若有意将咨询服务拓展至工程投资领域,也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
理由:
现造价师主要服务客体是施工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属于市场价,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而定量准确的前提是定性正确,因此,造价咨询应遵循“前定性,后定量”的原则。但若对法律不够熟悉,会明显影响工作质量,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而若有意将服务范围拓展到建设资金范围,则金融和财务等知识则成为必须。
故,从造价工程师学历教育开始到造价师考试和后续培训,应当加重考虑法律、财务等知识比例,并形成梯度。特别是对于从事司法鉴定的造价工程师,除需要具备相应实体法知识外,还需要对《民诉法》、《证据规则》的程序法有所了解。
四、取消竣工结算“三方章单”的程序要求
鉴于:
实践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前会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审定单》上签章,以作为出具报告的前置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不仅不能作为免责事项,也不利于造价师出具审价报告的独立性。
理由:
原则上,三方盖章的《审定单》并不能作为咨询单位的免责事由,否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永远不会对其出具的《结算审价报告》承担责任,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相关规定,更与咨询业的“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相背离。
三方签章是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签署,因此《审定单》具有程序性,不能认定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协议。最高院也明确,造价师出具的审价报告属于咨询报告。同时,造价师应独立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并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整理(修改或明确)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
鉴于:
存在于不同位阶法律中涉及造价款的条款,可能由于专业性问题、立法时间、立法水平等因素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相互矛盾甚至错误的条款。
理由:
我国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而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主要有三种具体路径:1、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及时上升为法律;2、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璺,应及时修改和废止;3、按授权先行先试后再确定方向。
故,笔者认为,对于可能由于专业性问题、立法先后、立法水平等因素而导致出现问题的条款,有必要进行一次整合,明确是否需要删除、修改。而对于需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需包括:工程价款的市场价属性、审价报告的咨询报告属性、成本价概念、体制内部监督原则上不得冲突合法合意等。
六、倡导推行无限连带合伙制造价咨询企业
鉴于:
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取消,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的“双60”条款也被删除。故严格而言,现在的造价咨询企业将与其他营利公司没有区别。
理由:
笔者认为,这种发展趋势其实并不利于行业专业能力的提高和社会信誉的树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本质是“接受委托而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理论而言,本行业应提倡人合公司,以助于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工作质量。故,笔者一直希望相关部门提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行合伙制事务所。这样既可以改变“捆绑式改制”带来的瑕疵,从制度上吻合行业特点,又可以顺应“依法行政”和“WTO”规则要求。从有限责任走向无限连带责任的改变,从人合兼资合走向完全人合,提高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合伙人应当具有相应注册资格,而对工作质量的保证也倚重从业者资格。但现行体系与本行业该特点并不完全吻合。
笔者认为,现阶段推行合伙制事务所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应倡导鼓励成立合伙制造价咨询企业,以满足不同层面的市场要求。
结语
笔者一直认为,当前工程咨询业的主要矛盾在于咨询业执业现状和咨询人员个人能力与发包人对委托人(或咨询人)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服务迫切要求的矛盾。
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工程咨询业的特点更契合,而单主体综合性的服务更符合当前建筑业发展规律,也与当前建筑业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吻合。
本文观点不一定正确,肯定不够全面,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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