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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解释第21条浅析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

信息来源:chenglei 发布时间:2012/08/09

一、 案情摘要

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黄埔花园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通过工商局鉴证。前后两份《建设工程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等内容相同。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两份合同均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主要针对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

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房产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某房产公司共付工程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2993万元。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8月委托笔者为代理人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