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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

信息来源:chenglei 发布时间:2013/03/22

当今的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正勤

【论文摘要】

首先,本文从当今中国价格体系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当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本文简称“工程造价”)属于市场价。

其次,本论文详尽阐述了我国法律在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造价的市场价定位予以肯定的同时,也对工程造价的合意作了适当的限制。

最后,从中国经济形态的转变,到政府部门的设置,从单清规程的某些越位,到司法解释逆向推理,分析得出将工程造价错误定位在政府指导价的原因是以上各因素的“相互影响、彼此佐证”的结果。

【关键词】

工程造价 市场价

一、工程造价属于价格体系中的市场价

当今中国的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而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价格。因此,当今中国价格体系中,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是采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绝大多数的价格均属于市场价 

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要成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必须同时满足其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即:在定性上,其必须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或稀缺垄断等的商品或服务 这一必要条件;在程序上,其必须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定价目录中 这一充分条件。而工程造价既不具备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所需要的必要条件,也不满足其充分条件,况且,鉴于工程项目建设及供求状态的不确定,工程造价也很难制定统一的政府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工程造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属于价格体系中的市场价。

退一步说,假设工程造价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话,则会出现当建设工程领域的各参与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可以责令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以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事实上,由于工程造价属于市场价,所以,从未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此类的处罚,这再一次用反证的方式证明了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这一观点。

二、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肯定工程造价是市场价

无论是直接发包还是招标发包,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按该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无非招标发包的,还应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即:在招标过程形成的工程造价的合意不得擅自改变而已 。因此,法律直接肯定了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

其实法律在直接肯定了工程造价是市场价的同时,还间接地肯定工程造价的属性,例如:

1“固定价不予鉴定”的规定

最高院对承包人希望通过鉴定结论证明其签约时的“固定价”低于履行时的市场价,从而得到予以调整的目的是持否定态度的,由此作出了“固定价不予审价”的规定 

该规定的实质是正面肯定了工程造价是市场价,同时也间接否定了作为工程造价的要素人材机等,若其价格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调整,也是不予调整的,并且,立法者从合同履行时“商业风险”和“超额利润”可能性并存的角度出发,诠释“公平原则”的本质。

2、“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

法律为了尽可能防止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对当事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约定予以了正面肯定 

若工程造价不是市场价,则不可能产生结算价,也无论如何不可能出现由于“逾期未结算”而认可送审价情形,因此,该规定是建立在工程造价是市场价的基础上的,强调对双方形成的合意应当尊重的立法精神。

3、“原则上按审价为准”的规定

如果某个建设工程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则该项目有可能既经过“社会审价”,又经过“国家审计”,若二者结果不一致时,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按审价为准 ”。

该规定对“社会审计”的效力予以了肯定。其实该种肯定是以承认工程造价是市场价为前提的,因为若不存在该前提,审计部门完全可以,也应当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来确定审计价。

三、法律对工程造价合意的适当限制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虽然属于市场价,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质量优先是作为当代中国建筑法立法宗旨 ,从而有必要对当事人关于工程造价所形成的合意进行适当的限制:

1、工程造价的总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如果是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法》不仅不允许招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招标 ,而且也不允许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投标 ;如果是直接发包的,我国相关法律则明确规定不允许以低于成本价作为工程造价的合意 

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约定低于成本价的,则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 

2、工程造价的组成应包括安全措施费

法律不仅不允许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施工措施费 ,而且更不允许承包人将安全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 。因此,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意后的工程造价组成中应当包括安全措施费。

如果发包人在双方合意的工程造价中没有约定安全施工措施费的,其应当将该笔费用事后补给承包人,否则,可能被责令停止施工 。如果承包人将取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应停止挪用并承担相应的罚款,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清单规范中采用的是狭义的综合单价

作为国家标准的《建设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肯定工程造价是市场价前提下,允行绝大多数的费用进行竞争,但是对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和税金明确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因此,清单规范中的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国际上所称的全包括的综单价,而是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狭义上的综合单位。

四、误认为工程造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工程造价往往被误认为属于政府指导价,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因素“相互影响、彼此左证”的结果:

1、曾经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性质,随着中国经济形态的变化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即:

1984年以前,与计划经济形态相对应的“量、价”均由定额确定的政府定价阶段;

1985年到2002年之间,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形态转变相对应的“量、价分离”(即:数量由政府通过定额确定、价格由市场通过竞争形成”)的政府指导价阶段;

2003年以后,与市场经济形态相对应的“量、价”均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市场价阶段。

2、现在还设立的相应政府行政部门

在2002年以前,为了制定和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往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均设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

2003年之后,这些主管部门仍继续对工程造价在市场经济形态的健康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其行政职能己进行了必要调整。但是,无论是这些主管部门,还是其他相关人员,对这些职能的调整往往是认识不够的,因此,很容易将“工程造价”、“政府部门”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者自然联系在一起,往往就会对“工程造价就是市场价”产生怀疑。

3、对司法解释相关条例的逆向推理

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的,按如下情形分别处理:若是市场价,按订立时点的市场价平均价确定;若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确定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承发包双方对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若按以上条款逆向推理,往往会错误地得出工程造价是政府指导价。事实上,概念的定性不能通过这种逆向推理得出的,在明确概念定性前提下,只能通逆相推理证明其定义的正确,相反,若按顺向推理,能够得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属于市场价。

五、结 语

对承包人而言,为建造相同的建设工程(即:相同的地理位置、相同的施工条件、相同的施工图纸、相同的建设周期)所支付的费用理论上是恒定的,其最终发生的实际费用则主要由承包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准所决定。但是,从发包人取得的物化劳动的工程造价数额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则受供求关系和博弈技巧有关,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价格体系,均肯定了工程造价属于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