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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2013/05/30
咨询标题: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非诉法律服务》专题的第一个提问

咨询内容:关于《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昨天讲到关于该条的解释仅适用于竣工结算,不适用于未完工程算;个人认为该条除适用完工工程结算,还应适用于因合同终止的结算,毕竟结算不仅指竣工结算。

管理回复: 应当理解为:“固定价不予鉴定”条款不仅适用于竣工结算,而且也适用于非常态的工程结算,但是,条款设定时主要是以竣工结算为前提的,因此,若不从专业法律化的角度去理解,会出现疑惑。好像我没有就该条款仅适用竣工结算吧?可能我的表达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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